一起​解读: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管理体系 !
2021/10/19 14:24:59 来源:


随着医药科技的日新月异,体外诊断试剂创新快品种 多,且已广泛的应用于医学科研和临床检验,质量稳定可 靠的体外诊断试剂为医学科研和诊断疾病提供了快速准确 的依据,也为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了技术资料。


所以要 有一套详细的,科学完善的,监管有力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办法来保证广大患者的安全使用。首先中国体外诊断试剂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 (SFDA),并归属其下设的医疗器械监管司 具体管理 ,医疗器械监管司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 设备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,有关医疗器 械的产品标准,产品市场准入,生产企业资格,产品临床 实验及产品注册等管理职能,主要由医疗器械监管局承担。


体外诊断行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体外诊 断系统专业委员会 (简称 “IVD”专委会 ),IVD专委会主 要负责体外诊断行业市场研究、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 政策法规,对会员企业的公众服务,行业 自律管理以及代 表会员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等。其次,从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法规可以看出, 我国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也是在逐步探索改进。为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工作,原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曾于 2001年 7月印发了 《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》 (国药监颁[20011357号),明确了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在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中的 职责分工及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归属管理的原则。


一年多实 践表明这种管理模式不适合当前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 实际情况,于2002年进行分类调整,将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按药品进行管理,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它类别的 体外诊断试剂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,体 内诊断试试按药品 进行管理。并对体外诊断试试的注册申报提出明确要求。几年后国家药监局于2007年4月 19日发布,《体外诊 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(试行 )》(国食药监械 『2007]229号 )。是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的基础性法规,确立了体外诊断试剂“分 类注册管理”的原则。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,将体外诊 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、.第二类、第一类产品。同时期发布 的还有 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(试行)》《体外诊断 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 (试行)》《体外诊断试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 (试行)》 (国食药监 械[2007]239号)和 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》 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》(国食药监械[2007]240 号)以及 《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(批发)验收标准和开办 申请程序》(国食药监市[20071299号)。这次关于体外诊 断试剂的相关规定对行业管理进行了细化,对产品的生产研 制、质量管理、检验注册、临床实验、监督管理等分别提出 了相应要求,标志着我国对体外诊断试剂技术内容已基本适 应国际国内行业的发展,但也存在执行中的不足之处。


最近的一次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法规是国家总局第5号 令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》于2014年1O月 1日实施, 这是2007年以来第一版正式的体我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, 也将是 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之下我国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管理的最主要依据。


从体外诊断试剂风险分类及 分级管理;进口产品境外上市问题;产品技术要求及临床 评价概念的提出;注册过程中体系核查的问题;延续注册 与变更的问题等相关方面,在基本延续了之前的规定和要 求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并修 改。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将在未来若干年对我国体外诊断试 剂行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。


体外诊断试剂相关要求内容,大部分是对生产企业的 要求较多,这体现了我国对行业生产源头严格把控的指导 方向,对于使用单位而言,我们要参照2014年发布并且已 实施的 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来对医疗机构的体外诊 断试剂进行管理。在医疗机构使用中的监督 《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》规定:医疗机构就当从取得 《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证》的生产企业或取得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 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,并验 明产品合格证明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、无合格证明、过期、失效或 者淘汰的医疗器械,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 得重复使用;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,并做 记录。而且对于运输、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 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示;对温度、湿度等环境有特殊的要求,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,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。 


总之,我国体外诊断试剂行业发展很快,国家在不断 的研讨和修正相关的制度和法规。只有不断的创新和改进 监管思路才能够对体外诊断试剂的规范、安全使用起到监 控的作用,为临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、稳定性提供保障。